資訊動態
新聞動態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和《國務院關于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的批復》(國函〔2012〕146號)要求,嚴格實施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推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現就實施《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第五階段排放限值”(以下簡稱“國五標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必須符合國五標準的要求,相關企業應及時調整生產、進口和銷售計劃。
二、生產、進口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的企業,應按國五標準要求向環境保護部提出環保型式核準申請,并按時報送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年度報告以及車輛識別代碼(VIN)信息。環境保護部對通過審核的車型頒發環保型式核準證書。
三、汽車生產企業作為車輛產品排放控制的責任主體,必須建立和完善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體系,切實加強生產過程環保達標管理、環保關鍵部件質量控制、車輛產品排放自檢等工作,確保實際生產、銷售的車輛穩定達到國五標準要求。
四、環境保護部繼續加大機動車環保生產一致性檢查力度,采取定期檢查和抽查的方式,全面強化機動車生產企業的環保監管。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將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銷該車型的環保型式核準證書,并予以通報。
五、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在機動車尾氣排放定期檢驗、環保合格標志核發等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排放標準規定。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車輛,各級環保部門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門停止其在本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
對生產、進口、銷售超標車輛的,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環境保護部
2012年12月3日
- 上一條:“免檢新政”相關問題解答
- 下一條:關于實施國家第二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